IP 6.018A 如果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未使用单独一种语言,处理程序是什么?
细则 12.3(c)
细则 12.3(d)
细则 12.3(e)
细则 26.3ter(e)
一般来说,PCT要求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受理局接受的一种语言提交。符合语言的规定是获得国际申请日的一项要求(参见条约第11条(1)(ii)、细则20.1(c)和 IP 6.005至 IP 6.006段)。如果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所用的语言不为受理局所接受,则受理局必须根据细则19.4的保障程序将申请转交给国际局受理局,该受理局接受任何语言(参见 IP 6.034段)。
如果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或其部分不是以一种语言提交的,但使用的所有语言都被受理局接受,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在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译文,从而使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为单独一种语言。该语言必须
(i)是所提交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包含的语言之一;
(ii)是作出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之一;
(iii)是该国际申请公布所要使用的语言。
但是,如果受理局认为使用多种语言有助于理解公开内容,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要求译文不合适,例如在语言中性术语(如计算机编码语言)、某些技术术语(包括其音译或译文)、科学出版物引文或与翻译技术相关的发明的情况下,则不会发出此类通知。
如果上述三个标准不能都满足(例如所使用的语言虽然被受理局接受,但不是所选择的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或公布语言),受理局通知申请人根据细则12.3或12.4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未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提交所需的译文,主管局可要求申请人在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任何适用的后提交费,以较晚届满者为准(参见 IP 6.015至 IP 6.01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