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提交要求书之前根据条约第19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参见 IP 9.004至 IP 9.009段),则为了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说明必须指明申请人是否希望对修改加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修改的副本应与要求书一同提交)或者申请人是否希望以根据条约第34条所作的修改代替原先的修改而予以考虑。如果没有作出条约第19条规定的修改,但提交这种修改(参见 IP 9.004段)的期限在提交要求书时尚未届满,则申请人可以说明希望推迟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意愿(参见 IP 10.054段)。如果与要求书一起提交了条约第34条规定的任何修改,则声明必须予以指明。下面给出了第IV栏中每个复选框的详细说明。
1.申请人希望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下述基础上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
当申请人未进行条约第19条规定的修改,并且不想在提交要求书时递交任何修改,或者当申请人已经作出了条约第19条规定的修改,但对这些修改无意坚持时,则在此方格中作出标记。
说明书
□原始提交的
□根据条约第34条修改的
权利要求书
□原始提交的
□根据条约第19条修改的
□根据条约第34条修改的
附图
□原始提交的
□根据条约第34条修改的
细则 60.1(g),
细则 69.1(e)
只有当申请人希望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时就考虑修改时,才在这些复选框中作出标记。如果申请人希望考虑先前根据条约第19条进行的修改,则应在要求书后附上修改的副本以及修改的声明。如果勾选了复选框,但是要求书未附上述文件,则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将推迟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这些文件之后。根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也应与要求书一起提交并附在后面。申请人也应该标记适当的复选框,表明国际申请进行了此种修改的部分。
细则 53.9(a)(ii)
“2.申请人希望根据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任何修改已被视为取消。”
只有当申请人在已经进行了条约第19条规定的修改之后,不再希望它们被用于国际初步审查时,才在此复选框中作出标记。在此复选框中作出标记具有以条约第34条规定推翻这些修改的效力。
“3.如果IPEA根据细则69.1(b)希望在国际检索的同时开始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要求IPEA将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推迟到细则69.1(d)所规定期限的届满之后。”
如果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根据条约第19条规定提出修改的期限尚未届满(参见 IP 9.004段),并且如果申请人准备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后提出这种修改,应当在此复选框中作出标记。在实践中,这种情形仅发生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尚未得到国际检索报告的情况下。如果已经在此复选框作出标记,而随后申请人决定不再根据条约第19条提出修改,则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一个声明,说明不希望提出这种修改,这时将会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4.申请人请求将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推迟到细则54之二.1(a)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
如果申请人希望将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推迟到细则54之二.1(a)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应当标记此复选框。否则,当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在收到请求费、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根据条约第17条(2)(a)作出的声明以及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开始审查。